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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完善股份合作制

1999-11-19 来源:光明日报 魏建 我有话说

股份合作制是中小企业改制广泛采取的一种有效方式。但我国自从实行股份合作制以来,就一直面临着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难以共容的难题,各地有各种各样的做法。实际运行证明,单纯的一人一票制,企业基础脆弱,内部关系复杂,企业决策困难,累积资产也难以明晰量化,不适合企业从事盈利性竞争事业,较为适合企业构成主体的互助。为此,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,“对这几年大量涌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,要支持引导,不断总结经验,使之逐步完善。”股份合作制目前的发展有着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。我们认为,通过创新职工股东代表大会、适度分离经营者股权代表的收益权和企业控制权,可以找到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新契合点,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——这就是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一人一票股份制。

所谓以一股一票为基础,是指以股权作为企业构成与运行基础,按股份多少确定权利的多寡,将企业建立在资本联合之上;一股一票选举股东代表,构筑公司权力基础。划分选区,一股一票选举职工股东代表。如果个别股东持有的股权超过选区划分标准,可以将这些股权分散到各个选区中(国有股或集体股可设计为优先股)。但在一个选区被选为代表,不能在其他选区再当选。选区的划分,使选举对象相对确定,职工股东基本上都将选票投向了具有一定经营能力、议政能力的本区中心人物。选出的代表既具有代表性,又具有较高的素质,保证了职工股东代表大会的议政水平。

所谓一人一票民主科学决策,是指职工股东代表组成职工股东代表大会,代表本区的职工股东,行使企业控制权;决策时一人一票,民主决策。由于代表们代表的是本选区全体职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,而不仅是本人所持有的股份,因此必须反映本选区的意志,表决具有公共性与民主性。

以一股一票为基础实行一人一票决策机制的股份合作制,第一,可以综合利用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势。以股份作为企业建立及运行的基础,清晰地界定了各个股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,使公司建立在牢固的资本与法律基础上,并可以十分便利地借鉴《公司法》的有关规则安排,设计成本较小。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,又充分体现了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联合的性质,既为职工提供了长久的产权激励,又可以限制资本权力的不适当扩张。

第二,能够有效克服职工股权不当行使的弊端。职工股权不当行使是当前困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个突出问题,表现为:职工对企业投资谨小慎微,使一些好的经营项目难以实施;盲目追求高分红,忽视企业的长期发展,利用股权进行内耗。职工股权不当行使,使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决策徒具民主决策的形式,不具有科学合理的内容。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一人一票制则从制度安排上避免了以上弊端,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。这是因为,选出的职工股东代表具有较高素质,能够正确行使股权;不当行使股权的代表将丧失信任,丧失直接参议政的机会;一人一票制限制了不当行使的作用空间,不当要求得不到代表们的相应。

第三,既为经营者提供了足够的激励,又能有效避免经营者持大股而出现经营者固化及私营化倾向。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一人一票制不排斥适当地扩大持股差距,可以允许经营者持有较多的股份而获取较多的收益与权利,解决平均持股下的激励不足问题。经营者股权中收益权与企业控制权适度分离的安排,则避免了经营者固化以及经营者不当行使权力的现象。某一经营者即使持有较大的股份,也只能作为一个选区的代表而当选,其余股权标志的企业控制权由其他代表代为行使,其享有的企业控制权,不与他持有的股份成正比,资本权力受到限制。经营者难以如普通股份合作制企业那样控制职工股东代表大会,经营者不会固化,也不会向私营化方向发展。

总之,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一人一票制,既保证了股权行使的畅通、民主,又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有效,是一种更为理想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治理结构,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了新思路。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一人一票制,突破了原有的股份合作制仅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限制,扩大了股份合作制适用空间,从而可能使股份合作制成为固定的企业组织形式。同时,以一股一票为基础、实行一人一票决策的新股份合作制,坚持了劳动联合的集体性质,避免了向单纯的资本雇佣劳动演化的倾向,可以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选择方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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